外地可以申请珠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资格条件(申请人) 本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民政部门最新确定的所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0%(2024 年金湾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50 元/月·人); (二)在本市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 10M2;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并符合本市购房入户政策的人员,不得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单独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二、租金标准: 根据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金湾区实际,根据一年一定原则,金湾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M2(含)以内的按 1 元/M2 缴交租金(按家庭人口计),超过面积部分按 1
5元/M2 缴交租金;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 1
5 元/M2 缴交租金
三、申请、审核程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一)提供资料: 1、《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 3、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属及交易情况证明(夫妻双方); 5、其他材料:(1)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需提交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2)
家庭成员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不在本市的,需提交派出所证明
(二)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调查、公示(时间 15 天); (四)审核:区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