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 3 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或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农户
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户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 (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 (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近 2 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农户联保小组管理 第六条 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信用社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