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规范有关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 号)、《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0]12 号)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金[2010]100 号)规定的 28 个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三)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 号)中涉及建设项目贷款业务的相关会计科目下分别按照建设项目贷款业务和在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增设相关明细科目。其中,对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明细科目会计处理沿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相关规定,对于建设项目贷款业务相关明细科目会计处理遵照本办法规定。(四)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会计科目的修订 (一)第 121 号科目 委托贷款1.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本科目下设置“个人贷款”和“项目贷款”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按照规定在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贷款)的款项。其中,“个人贷款”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项目贷款”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建设项目贷款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2.主要账务处理(1)按规定发放建设项目贷款时,借记本科目(项目贷款),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本息合计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项目贷款),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科目。(2)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建设项目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贷款)。(3)对借款人申请建设项目贷款提供的抵押物,应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抵押担保情况。(二)第 122 号科目 逾期贷款1.科目设置及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