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审核、确认)办事指南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资质的审批审批依据:(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2001 年 5 月 23 日发布。(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 59 号2006 年 1 月 27 号发布。(三)《河北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程序》,2006年 6 月 9 日,冀农科发[2006]13 号。申请条件:(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2、岗位责任制度;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纪录;(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仅指列入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七)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的照片及产权证明;(八)加工废弃物灭活处理设备和设施的照片及产权证明;办理程序:(一)受理与审查。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报批工作;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从材料补正齐全之日算起。不能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二)专家小组实地考察。省农业厅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时授权一名专家组长全权负责考察工作。专家小组由 3 名以上专家组成,所需人员从省农业厅、省农科院、河北农大等省直相关专业机构和加工企业所在市县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中选择产生。现场考察的内容包括:加工条件、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的灭活处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