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附录 2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 年 4 月 14 日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 247 号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 3 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 4 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 5 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 6 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 7 条 企业和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 8 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 9 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 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