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 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 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 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60 号)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工作采取 县级自查、市级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3 承包地块测绘成果专项检查验收3.1 专项检查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 GB/T24356-2009 的要求,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一级检查)和最终检查(二级检查)并编写最终检查报告。按照 CH/T1001-2005 的要求编写测绘专业技术总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章确认。两级检查合格后的成果可分标段或生产环节向项目委托单位(业主单位)申请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专项检查验收。项目委托单位或其上级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成立专家组,组织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的专项检查验收。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实施检查验收方应出具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应由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确认。检查验收报告应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