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立法本意及摘要:审计机关没有工程造价审核资格,因此,为了能让凤台县审计局堂而皇之的从事工程造价审核工作,通过恣意篡改《审计法》、省政府令第 78 号《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审计署审投发〔2006〕11 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断章取义,移花接木,闭门造车,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财政部 394 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 建设部财建字[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 号《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5 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招投标法》、建设部 89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办发[2000]34 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等等法律法规于不顾,炮制了“凤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通过本办法,把建设、财政的监管职能,以及应该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职能,非法剥夺给风台县审计局来执行,打压社会审计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生存空间,遏制国家赋予这些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从而使凤台县审计局通过滥用职权实现创收之目的。附:“凤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点评凤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科学决策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政府(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工程(包括楼、堂、馆、所、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机电安装等工程项目),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下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社会公益性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利用外资资金、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事业(包括国有控股)单位的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