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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doc-南京师范大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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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一、总 则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和科研活动以及创造发明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创新学分: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且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研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核准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二、创新成果认定范围第三条 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公开发表的作品、社会实践成果等。第四条 申报创新奖励学分的基本条件如下:本科生各类科技竞赛优胜者,创新立项优秀成果获得者,在学校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国际刊号 ISSN,国内刊号 CN)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或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者,以及在大学学习期间创新发明经鉴定取得较好社会应用价值或取得专利者。科技竞赛包括与教学紧密结合的专业性综合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节能减排竞赛、智能车竞赛、挑战杯等。以上 4 条尚未涉及的具有创新内涵的各种成果须经学校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第五条 凡以外单位名义完成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创新活动等,以及在停学、休学期间完成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创新活动等,不予申报创新奖励学分。三、实践创新学分申报程序第六条 实践创新学分申报一年一次,于每年 4 月份进行。第七条 实践创新学分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创新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申报。申报时需详细填写《南京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学分申报表》,并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第八条 申报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初步审定,提出评定意见,报教务处核批,方可获得创新学分。第九条 对申报的创新成果认定上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第十条 申报实践创新学分时,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松评定标准;如有虚报或剽窃行为的,视为考试作弊行为,根据学校相关条例处理。第十一条 经教务处审批认定的实践创新学分,记录进学生的成绩单,记入学生毕业应修总学分数,其课程名称为“实践创新学分”,课程成绩记为“奖励”,没有具体分数,也不记入学分积的成绩计算中。四、实践创新学分评定标准第十二条 每项创新成果一般奖励 0.5-4 个学分。具体评定时可参照下列条款进行:(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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