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负责项目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函〔2008〕960 号)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业主负责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设计方案变更(含技术指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变更)和非设计方案变更(工程数量变化)两种
范围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取消或暂缓实施工程;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标准或类型;更改部分工程的位置或尺寸;更改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工序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上级单位审查,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
对原设计的变更,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公司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