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有财政支付补贴的,还需适用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特许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TOT等均需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在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领域,除了如今已几乎不能起到融资功能的早先“城投不碰钱”类型的代管模式以外,地方国企在“获得地方政府直接授权”和“进行融资”二者之间,已经不存在“鱼与熊掌兼得”的合规可能性
一、基建领域地方政府授权的现实路径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授权国企的问题,在宏观上并没有禁令
在以往,大量的基础设施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直接授权地方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在未来,地方政府仍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推动当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在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授权地方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比如说授权当地国有企业建设一所学校,或者建设一个公交枢纽,投资进行公交运营,建设一个环卫枢纽站等等
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地方政府授权委托城投平台公司应履行的程序,一直是比较大的争论焦点
2019年财金10号文和《政府投资条例》发布之后,原PPP项目管理库外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多采取了“地方政府—城投平台—社会资本”的双层结构,同时履行了企业投资的立项程序
由于采取了双层结构,涉及到了两个乙方,两次付款,是否涉及需要履行两次招采程序的问题,则变得比较复杂起来(见下图)简单的说,对于政府直接授权国企的情况,宏观上并没有直接的法律禁止,但是,在需要实现基建融资的领域内,由于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工程建设施工、财政支付补贴、特许经营授予以及公共资源使用,在这些特定领域内,都有既定法规要求,不能直接委托授权
二、涉及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