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安监执法人员粗暴执法,侵犯人权,是否可以行政拘留? 近日,某地城管执法摔老太事件引起公愤,当地公安机关也迅速作出处理,行政拘留该城管人员,群众大多数拍手叫好。那么假如我们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侵犯人权,是否都可以行政拘留呢! 在回答这个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评析一下目前正在热议的城管协管员被行政拘留事件。 城管协管员执法摔老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已经引起法律界争议… 争议主要围绕本案是否适用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24]256 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该复函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协管员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执法主体身份,因而不适用本案。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复函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包括行政机关聘用,委托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本案可以参照适用这一复函精神。 本律师认为:虽然该案引起社会巨大反响,城管员粗暴执法,侵犯了老太的人身权益,也有损城管执法人员形象,引起公愤,也应当收到应有的处理。但是就适用法律方面,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主要理由: 首先关于是否适用国务院[2024]256 号复函方面,有律师认为,该复函是针对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已经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了,显然不适用。本律师认为:国法秘函〔2024〕256 号文件精神,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补充,是对特别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行为(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规定,因其发布前征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意,既是法律规范性文件,又有立法解释的意思表示。国法秘函〔2024〕256 号现今还没有被废止,未予废止即可用。 其次,关于案涉协管员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视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适用复函问题。不少法律界人士均认为,该复函仅指正式在编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不能扩大解释,包括那些聘用的人员。本律师认为:是否在编人员不应当是复函立法意图,而应当看是否是在执行公务这一实质特征。本案协管员在公务时间内,在公务管理地域区限内,受单位委派或者指派,为实现公共事务管理而实施的行为,显然属于执行公务行为。因此,本案可以参照适用复函。该协管员被行政拘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现在我们可以得出同样的观点;假如安监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