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徐民一(民)初字第 6497 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徐民一(民)初字第6497 号 原告叶 X,男,1970 年 X 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X
委托代理人成 X,上海市 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 X,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X,女,1972 年 X 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X
委托代理人谢 X,上海市 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 X 诉被告王 X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2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叶 X 的委托代理人成 X、被告王 X 的委托代理人谢 X 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 X 诉称,本人委托被告王 X 与上海 X 有限公司(以下简 X 公司)在上海市 X 区人民法院进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诉讼,胜诉获得提成款人民币(以下同)20,069,085
63 元,根据王 X 在该案中提供给法院的分配表,该提成款在包括本人、王 X 在内的八人中进行分配,本人从中应分得 400,000 元
该案经执行,王 X 得到执行款 5,827,787
98 元,扣除王 X 为诉讼支出费用共计326,324
09 元,余额 5,501,463
89 元系执行所得提成款,本人应按比例分得109,648 元(5,501,463
89 元÷20,069,085
63 元;400,000 元)
本人现要求王 X 返还提成款 109,648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2
2%支付该款自 2024 年5 月 15 日起至 11 月 15 日止的半年利息 2,412
被告王 X 辩称,叶 X 所述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诉讼,本人是唯一的原告和享有利益方,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