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UM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有序地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交换、传递、提供、使用信息,或从事公共信息网络经营和网络互联(含国际联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信-息网络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信息网络。第四条大连市信息产业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工作机构,依照市政府设定的职能,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以及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的审批、信息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广播电视、工商、保密、安全、物价、版权、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信息网络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联合共建、网络互联、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不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发展信息产业,健全信息服务体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交换平台,应实行互联互通。公共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服务,可在保证网络的公益性、实用性和公正、公开、协作的基础上,实行有偿月服务。第二章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管理第六条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到市信息产业局申办公共信息网络运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已取得国家和省颁发许可证的,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对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实行许可证年检及年报制度。第七条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从事共信息网络运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信息产业局指导和监督;(二)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三)在统一技术规范下组织用户上网,并负责网络用户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网络互联技术接口的管理;(四)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使用环境,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用户入网,应当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安排上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对用户收取的费用,须严格遵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