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融公司股份控制法律监管论文摘要: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也在不断打破分业的壁垒,走向混业经营。但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和把握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以期法律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就是通过对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及相关国际组织文件的介绍,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及其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并根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进展的状况,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风险监管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展,主要国家的金融体系先后由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模式。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实施混业经营的经营组织形式,这一选择并非巧合,主要是基于各国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具有优势的共同认识。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也引发特别风险,各国在鼓舞金融控股公司进展的同时,也通过相关立法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我国现在实行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但是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原则下实现混业经营的必定选择。近年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巨大的进展,国有商业银行和各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纷纷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其改革目标,同时各类产业资本控制的企业集团也通过参股和控股方式渗入金融行业,形成实际的金融控股公司。一金融控股公司在世界的进展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在 1933 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通过之前美国就存在银行控股公司。因为美国1927 年麦克费登法案禁上国民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但是没有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跨州收购子公司银行,因此大量的银行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方式实现跨州经营。1929 年由华尔街开始的大危机给美国金融体系造成几乎致命的打击。美国政府认为危机的根源是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美国国会于 1933 年通过银行法,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从事银行业务,银行也不能通过设立以经营证券业务为主的公司,确立了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随着世界金融市场一体化进展,分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