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闵民二(商)初字第 2156 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闵民二(商)初字第2156 号 原告上海 A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 a,财务。 委托代理人熊 a,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 a,男,汉族,;;;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丁 b,男,汉族,;;;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 B 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 a,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祝 a,男,汉族,;;;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四川 C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实际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海峡科技园;;;。 原告上海 A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 b、上海 B 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由力军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通知四川 C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4 年 3 月 7 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 A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 a、郑 a,被告丁 b、上海 B 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祝 a 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四川 C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C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 A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24 年 11 月 15 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自 2024 年 11 月 15 日到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为期一年的《;;;网 VIP 讲师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第 5 款约定;甲方介绍或推举乙方自行成交的培训、咨询业务,乙方负责跟客户接洽、签订合同、提供发票等具体事宜;乙方于收到定金后三天内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 30%作为佣金(税后),并传真一份培训合同甲方参考。;后在原告的极力反复推举下,丁 b 与原告推举的客户 C 公司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50 多万元的业务项目,按合同约定,丁 b 应按总合同的 30%支付佣金。丁 b 共拿了 50 多万元的项目,其自认已做了一个咨询项目又拿了一个 40 万元的项目,其中 10 多万元是原告根据内训课程估算的。原告多次要求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