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闵民二(商)初字第 2156 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闵民二(商)初字第2156 号 原告上海 A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 a,财务
委托代理人熊 a,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 a,男,汉族,;;;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丁 b,男,汉族,;;;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 B 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 a,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祝 a,男,汉族,;;;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四川 C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实际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海峡科技园;;;
原告上海 A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 b、上海 B 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由力军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通知四川 C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4 年 3 月 7 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 A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 a、郑 a,被告丁 b、上海 B 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祝 a 到庭参加诉讼
第三人四川 C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C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 A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24 年 11 月 15 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自 2024 年 11 月 15 日到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为期一年的《;;;网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