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是否必须签订合同 一、居间服务是否必须签订合同 提供居间服务的,要签订居间合同,而签订合同可以用口头、书面等的形式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酬劳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假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
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