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进展,落实好“一次办好”、“拿地即开工”,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进展的决策部署,创新开发区用地管理制度,提高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进展,以服务企业为导向,以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为要求,大力推动土地供应和审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县工业“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 第四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标准地”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评估评价工作。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开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相关指标以《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4 年版)》确定的标准为基础,也可将亩均产值指标纳入控制性指标体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如行业标准低于开发区用地控制指标的,以开发区用地控制指标为准,单位能耗标准由进展改革部门和统计部门提出,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节能标准和相关能耗限额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4 号令)等国家、省政策规定(以最新文件为准),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设条件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如因特别行业或国家、省对相关指标文件进行修订,相关单位应适时修订指标体系。 第六条为实现“拿地即开工”,除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以及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及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无法提前介入的项目)外,其他根据“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工业项目实行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模式,待项目申请人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