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进展,落实好“一次办好”、“拿地即开工”,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进展的决策部署,创新开发区用地管理制度,提高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进展,以服务企业为导向,以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为要求,大力推动土地供应和审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县工业“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
第四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标准地”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评估评价工作
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开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相关指标以《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4 年版)》确定的标准为基础,也可将亩均产值指标纳入控制性指标体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如行业标准低于开发区用地控制指标的,以开发区用地控制指标为准,单位能耗标准由进展改革部门和统计部门提出,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节能标准和相关能耗限额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4 号令)等国家、省政策规定(以最新文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