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 第一,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住院期间工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欢迎您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