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小结 1 存在的问题 根据本人近几年参加公路施工招投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有些地区及部门对公路施工招投标制度理解不够,在指导思想、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偏差,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 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1.2 国内招标项目和民间集资(包括引进港资、外资)标段划分越来越小,越来越不合理 一般公路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广东某地近 20km 长的二级公路,当地政府及建设单位,按长官意志行事,竟将标段划分为最小近200m,过多施工单位的进入,影响了工程的连贯性,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1.3 有些地方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 存在着五无(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工程仍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仔细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1.4 有些地区尚未完全打破地区和部门垄断,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 有些地方特别是在县一级,公路等专业工程项目没有完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目的,对中标企业硬性供应原材料,这是与《招投标法》相悖的。如广东某地一国道建设项目,地方政府为支持本地水泥企业的进展,强制中标施工单位使用本地水泥。由于水泥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造成一批桥涵结构物强度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处理的有 7 道涵洞和一座小桥的实心板,使索赔工程量大增。1.5 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