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六种劳动合同陷阱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 二、“押金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假如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三、“幕后合同” 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劳动者假如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性命合同” 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躲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劳动者假如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性命当儿戏。 五、“包身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 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人保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六、“备份合同” 为了躲避人保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 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其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打官司的依据。 用期是否有“就业陷阱”?近日,先生就遇到这样的事,在试用期内刚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便欲以表现不合格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蒋先生今年 4 月份入职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两个月试用期。然而蒋先生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便找来蒋先生,称其表现不合格、工作出现差错,遂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蒋先生无法接受公司的解除决定,认为自己进公司以来兢兢业业,工作仔细,打算在公司长期进展。而且他为了这份工作,已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现在公司突然以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觉得无法接受。蒋先生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遂一纸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市仲裁委审理查明,该房地产公司虽以蒋某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合格、工作出现差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仅仅是口头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只提供了一份《蒋某转正鉴定意见表》,上面仅有他的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工作水平一般,发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