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制造洁净、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 2.4 米;其他路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 2 米。围档应当牢固、洁净、美观。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两层以上(包括两层)时,其临街立面应当用硬质材料封闭,并与作业面同步。封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但实行提升或者滑模板等新工艺施工的,可根据其作业要求进行封闭。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宽度不超过 5 米,并用混凝土实行硬覆盖,覆盖宽度与出入口一致,厚度不小于 15 厘米。 实行钻孔灌注桩工艺施工的桩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实行降土或者硬地坪覆盖等防止泥浆漫溢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