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县政投资监管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性融资、利用国债资金、上级拨款和补助资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立项审批
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县政府申请,待县政府批复后,再向县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县住建、国土、环保、海渔、财政、科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资金审查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设防审核意见
(三)可研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实行分类管理,统一由县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总投资 20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讨论报告;总投资 200 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简介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讨论报告或项目简介时,需附县政府批复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资金审查、节能审查、招标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设防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论证(重大项目需邀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发改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复
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由发改部门负责向上级机关上报
(四)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批
经县发改部门批复可研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通过设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