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1 目的和主题内容1.1 为了指导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订本法律规范。1.2 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2 适用范围2.1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法律规范:1)律师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法律规范:1)业务辅助人员3 术语3.1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3.2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猎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4 职责本法律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5 引用法律、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6 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6. (1)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6.3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 xxx 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推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7 基本内容7.1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7.1.1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法律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