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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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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例 1993 年 6 月 28 日,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分局与重庆市金昌商务公司订立《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九龙坡房管局将已竣工的杨家坪团结路特 1 号渝西购物商城平街层非住宅用房中建筑面积259.44 平方米、公摊面积 41.51 平方米(共计 300.95 平方米)的部分,以每平方米 4300 元的价格,共计 129 万余元,出售给金昌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金昌公司承担;金昌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付款 50 万元,余额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并按占用资金月利率 1.8%计算利息,由金昌公司承担,如不按时结清余款,按余款原息的两倍加收罚金;金昌公司付清 50 万元时,九龙坡房管局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同年 8 月 14 日,金昌公司向九龙坡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33018 余元。金昌公司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填写了房屋四至墙界,产权监理所进行了现场登记勘查,金昌公司于 8 月 16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同日,双方在产权监理所鉴证下,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再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房屋的四至墙界。金昌公司于 1993 年 8 月 5 日和 12 月 24 日分别支付购房款 50万元和 10 万元,余款未付。 1993 年 7 月 5 日,金昌公司与重庆兴华日用杂品公司订立《商场租赁合同》,将所购房屋租给杂品公司使用。11 月初,经双方实地丈量,发现房屋面积不足,遂协商解除了租赁关系。此后,金昌公司以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 35.32 平方米为由,与九龙坡房管局协商未果,于 1994 年 12 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 2466 号民事判决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九龙坡房管局没有完全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隐瞒事实的过错,交付给金昌公司的房屋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 35.32 平方米,且被阻隔、占用,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一、九龙坡房管局将本区杨家坪团结路特 1 号渝西购物商城内商场房屋共计 300.95 平方米交付金昌公司;二、九龙坡房管局按月利 1.8%赔偿金昌公司已付购房款利息损失 28.44 万元;三、金昌公司付给九龙坡房管局 69.4085 万元。九龙坡房管局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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