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五粮液机场 【背景】 近日媒体报道,四川省宜宾机场将搬迁并命名为“五粮液机场”
此消息一出,立即受到广泛关注
对此,四川宜宾市委宣传部回应称:四川宜宾机场更名“宜宾五粮液机场”,是经过立项批准的,而且这也非国内首家以企业命名的机场
(5 月 24 日中国网络电视台) 【分析】 “五粮液机场”遭质疑,折射出公众 对于公共资源冠名的担忧
时下 ,“挖掘资源、以城养城”的城市管理理念日益普及,拍卖出让城市道路、体育馆 、大桥等基础设施冠名权,对公共资源进行商业化管理和运作,成为许多地方的普遍做法
应该说,此举既能适当解决公共财政投入不足,有效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同时也为 企业宣传搭建平台,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不过,公共资源冠名热的背后,却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
城市公共资源冠名 这一概念,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
唯一可以套用的,就是国务院 1986 年 1 月 23 日颁布并施行的地名管理条例
其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所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等条文,已经不适应今天的实际情况
同时,该条例内容笼统,缺乏细化规定,又没有处罚办法,不足以约束公共资源冠名行为
【建议】 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公共资源可以而且应该得到合理利用,但冠名也要把握好一定的度,否则就有可能伤害百姓感情,毁掉了城市文化
2011 年,清华大学“真维斯楼”引发争议,就是与公众心目中的大 学精神格格不入
因此,我们亟需通过立法规范冠名行为,应遵循几项标准
一、应设立准入门槛
公共资源冠名不能仅仅是价高者得之,必须有一定的门槛,否则就会出现诸如“真维斯楼”的尴尬
冠名必须充分考虑当地人文地理特征、公共资源的功能属性,以及与企业品牌文化的匹配度,凡不妥者应排除在外
同时,冠名也不能“一劳永逸”,应在保持相 对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形象追溯制度
一旦冠名企业出现重大丑闻,立即无条件收回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