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徐民三(民)初字第 2643 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徐民三(民)初字第2643 号 原告张 X,女;; 委托代理人王 XX,男;; 委托代理人曹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 XX,男;; 被告周 X,女;; 被告周 XX,男;; 被告傅 XX,女;; 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汤 XX,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汤 XX,女;; 法定代理人汤 XX(系汤 XX 父亲),身份情况同上
原告张 X 诉被告汤 XX、周 X、周 XX、傅 XX、汤 XX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汤 XX、周 X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将上海市 XX区 XX 路 XX 弄 X 号 X 室房屋出售给被告,价款为 389 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起诉原告至法院,以原告逾期交房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等,但未获法院支持
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应付购房款 170 万元的银行本票中载明的申请人及收款人均为原告
该本票无法证明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且对原告存在风险
原告要求被告对此作出书面解释,均遭拒绝
被告的行为构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于2024 年 6 月 11 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买卖合同,但被告未予答复
故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778,000 元(房屋总价的 20%)及逾期付款 10 个工作日的赔偿金 19,450 元(每日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的房屋买卖事宜已经由(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