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三(民)初字第 3422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三(民)初字第3422 号 原告田某 原告田某 被告田某 被告罗某 原告田某、田某与被告罗某、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国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田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田某,被告罗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田某共同诉称,系争的上海市某四村 146 号 202 室房屋产权原为两原告共有
2024 年年底,因家庭纠纷,经协商两原告同意低价将该房屋转让给两被告
同年 12 月 9 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价为人民币 420000 元,当月 22 日办妥过户登记手续,至今两被告未交付房款
现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转让款人民币 420000 元
被告田某辩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赠与性质
该事实也符合家庭成员之间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签订的《协议书》之约定
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未经过协商房屋价款及支付条件等协商过程,仅参照了缴纳税费的要求及惯例直接就低填写交易价格(按当时的交易价格应为 40 万元),明显低于实际价值
2024 年 10 月之前,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购房款
现原告只是了解到两被告之间的诉讼,才提起诉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与被告田某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现两被告之间的诉讼已审结,本被告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只要收到被告田某的房款 21 万元,本被告也同意交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田某、田某及被告田某均系被告罗某之子
系争上海市某四村 146 号 202 室房屋最初为原告罗某承租的使用权房,后罗某根据;九四;方案购买系争房屋产权,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
2024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