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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普民三初字第3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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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三(民)初字第 3422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三(民)初字第3422 号 原告田某 原告田某 被告田某 被告罗某 原告田某、田某与被告罗某、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国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田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田某,被告罗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田某共同诉称,系争的上海市某四村 146 号 202 室房屋产权原为两原告共有。2024 年年底,因家庭纠纷,经协商两原告同意低价将该房屋转让给两被告。同年 12 月 9 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价为人民币 420000 元,当月 22 日办妥过户登记手续,至今两被告未交付房款。现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转让款人民币 420000 元。 被告田某辩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赠与性质。该事实也符合家庭成员之间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签订的《协议书》之约定。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未经过协商房屋价款及支付条件等协商过程,仅参照了缴纳税费的要求及惯例直接就低填写交易价格(按当时的交易价格应为 40 万元),明显低于实际价值。2024 年 10 月之前,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购房款。现原告只是了解到两被告之间的诉讼,才提起诉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与被告田某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现两被告之间的诉讼已审结,本被告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只要收到被告田某的房款 21 万元,本被告也同意交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田某、田某及被告田某均系被告罗某之子。系争上海市某四村 146 号 202 室房屋最初为原告罗某承租的使用权房,后罗某根据;九四;方案购买系争房屋产权,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2024 年 8 月 2 日,罗某与田某、田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到田某、田某名下。2024年 12 月 7 日,罗某及其子女在居委会相关人员见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产权由田某变更为罗某、由田某变更为田某。该《协议书》还约定了更改条件,主要内容为:1、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归罗某所有,田某不得干涉;2、本次过户费用的全部,以及该房地板更新费二分之一(1250 元)由田某承担;3、田某损坏的唐三彩马、玻璃等物品按实赔偿并道歉;4、即日起田某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去母亲住所吵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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