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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普民三初字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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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三(民)初字第 397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三(民)初字第397 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 被告(反诉原告)苏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苏某及反诉原告苏某与反诉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晓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苏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24 年 10 月 21 日,原、被告就被告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3751 弄 17 号 1805 室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4 年 11 月起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租金每月 2400 元,押金 4800 元,双方另应付款方式、应履事项、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当日,原告将租金、押金交付被告,被告出具租金与押金收据,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期满后原、被告未续签合同,原告继续租用上述房屋。2024 年 1 月起,经原、被告协商,租金调整为每月 2800 元。2024 年 8 月,原告通知被告《租赁合同》将于同年 10 月 30 日终止,被告表示同意,双方于同年 10 月 30 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押金 4800 元,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返还。原告认为被告《租赁合同》已终止履行,上述房屋已交还被告,被告应返还押金,其不予返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 480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某辩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仅由原告一人居住使用,不得转租或和他人共同居住,但在租赁期间被告发现原告实际和他人共同居住使用租赁房屋,押金因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已依约作为违约金处理,并得到了原告的认可,被告未收到过原告对此处理提出的任何异议。之后,原告一直未配合被告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也未再支付租房押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苏某诉称:反诉原、被告签订的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30 日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到期后,反诉被告一直未配合反诉原告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以刚出校门收入不高、不要发票可以不用交税、保证爱护使用设备和保持室内清洁等理由,恳求得到一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租标准,反诉原告基于反诉被告当时诚恳态度和上述理由,最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比市场价约低 600 元)的价格租给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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