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三(民)初字第 640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三(民)初字第640 号 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 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与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晓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诉称:2024 年 10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上海市金沙江路 1340 弄 8 号 1、2、4层房屋作为被告办公及生产之用,租赁期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0 月14 日止。2024 年 4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被告原承租的房屋变更为 1 至 2 层。2024 年 7 月,原被告再次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承租的房屋变更为楼下一层,租赁面积 880 平方米,租金每天每平方米 1.30 元,每季租金 104390 元,租赁期限至 2024 年 10 月 14 日止,同时约定物业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 3.00 元,每季度 7920 元,其他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内容不变。合同到期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将租赁期限延长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为此,原告方表示同意顺延。合同期满后,被告拒不返还租赁房屋,同时被告还拒付 2024 年 10 月(部分)、11 月、12 月房屋租金以及 2024年 1 月、2 月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并拖欠水电费、物业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182788 元,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仍不予支付,也拒不返还租赁房屋。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2、被告支付租金计人民币 82032 元;3、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计人民币 69592 元(2024 年 1-2 月,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迁出房屋之日止);4、被告支付水、电费、物业维护费共计人民币 31164 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 1340 弄 8 号曹杨高新科技经济进展园区三街坊(三期)3 号楼房屋产权人为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