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黄民四(民)初字第 15 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黄民四(民)初字第15 号 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之兄) 被告张某某 被告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案第三人。 第三人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12 月 30 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平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1月 6 日依法追加张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暨被告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系上海市黄浦区某弄 15 弄 1 号二楼前过街楼(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承租人,被告张某某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翁某某居住使用。原告得知此事后,多次与被告张某某沟通无果。现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第三人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故要求确认被告张某某与翁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翁某某、第三人张某某迁出系争房屋;被告翁某某支付自 2024 年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根据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00 元标准(其中 800 元以租金为标准,其余为对原告的经济补偿)。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张某某为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擅自将系争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押金 800 元,月租金 800 元。租期届满时,考虑到系争房屋所属地块即将动迁,被告张某某便在原租赁合同上添加租期;至动迁组进驻折(拆)房终止;的字样。现被告张某某已收取租金至 2024 年 12 月底。两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已收取的押金,同意在被告翁某某、第三人张某某搬离系争房屋后予以返还。 被告翁某某及第三人张某某共同辩称,系争房屋的租赁合同虽是被告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署,但该房实际由第三人张某某居住,并支付押金 800 元,房租已支付至 2024 年 12 月底。原告是知道并认可两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