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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安汉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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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安汉民初字第 778 号民事判决书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安汉民初字第 778 号 原告(反诉被告):汉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劳动局)住所地:汉滨区香溪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义铎,股长。 委托代理人:谢贤平,股长。 被告(反诉原告):程康,男,1963 年 10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南环路教育学院,安康体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新萍,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12 月 6 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自愿租赁原告门面房两间,每间月租金 5000 元,年租金 60000 元,两间年租金合计 120000 元。租期一年,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租赁期满,承租方如续租,并交清下年度租金后,可优先续租。2024 年 12 月 15 日,我局按约定,书面通知被告人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前到办公室交清下年度房租,续签租赁合同。书面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送达给被告,签收人张蔚。被告程康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履行续租手续。之后,我局又多次口头通知被告前来就租金及续签手续问题座谈协商,被告仍然不交纳租金也不续签合同。2024 年 5 月 13 日,我局书面通知被告,限其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前交清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应交纳的租金 46600 元,同时搬离我局门面房。被告于 2024 年 5 月 26 日搬离我局门面房。关于所欠租金的请求问题,被告曾被动地与我局协商过一两次,之后既不主动前来协商解决也不接电话,致使原告门面房租金 4 万余元至今没有着落。请求判令被告程康一次性付清原告门面房租金 46600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门面房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租赁合同关系。 2、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出租的房屋在竣工验收时质量合格。 3、催交房租通知签收单,证明原告在 2024 年 12 月 16 日向被告送达了催交 2024 年房租通知。 4、书面通知,证明原告于 2024 年 5 月 13日通知被告,限被告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前交清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20 日应交纳的租金 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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