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追偿权纠纷案(2024)徐民一(民)初字第 1376 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徐民一(民)初字第1376 号 原告上海 XX 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XX 路 X 号 X 室
法定代表人石 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 XX,上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 XX,上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张 XX,男,1977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XX 区 X 路 X 弄 X 号 X室
原告上海 XX 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 XX 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 XX 咨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 XX 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24 年 11 月 25 日,原、被告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及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向被告发放金额为 40,000 元的消费贷款,原告为之提供相关服务,并为被告向信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诺自 2024 年 12 月起连续 24 个月以每月 2,706
67 元(本息 2,186
67 元、服务费 520 元),分期向信托公司偿还本息,若未按时足额支付,除就拖欠次数向信托公司支付每笔每次扣款失败手续费 20 元外,还应按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约定支付罚息,同时信托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被告必须立即偿还尚欠全部本金、剩余贷款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还约定,若被告违约且不能及时承担违约责任而导致原告被信托公司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000 元
合同还就其他方面也做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