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担保的事前控制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法律规范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法律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25]120 文)等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外派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但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外提供担保(如因正常的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发生的为购房者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外提供的担保除外(如因正常的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发生的为购房者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为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于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股份公司核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