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审计要点 一、关注审计招投标的范围是否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不当得利,躲避监督,投机取巧,将整个项目工程分解,规避招投标,有的只将主体工程招投标,附设工程改为多个小项目自行发包,有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则基本不进行招标或自行组织小范围招标,直接或间接的确定自己“心仪”的乙方。因此,我们审计人员一定要关注工程招标范围。 二、关注项目结算单位。 有的工程项目规定了乙方的资质,有的采购项目对乙方有一些限制性条款,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自己确定的对象能够中标,配合对方,挂靠相关单位或借用资质以通过资格审查,参加招投标,中标后实际承建商或供货方为不够资格的乙方,最终资金也就没有与中标方结算,而是会直接支付给违规的实际乙方。 三、关注标书。 标书是由发标单位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向投标者提供对该工程的主要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的文件。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且可执行的投标行为标准文件。在审计中我们可能会注重招投标结果而没有关注招投标过程,实际上我们可以关注不同标书的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通对对不标书的关注、比较、审核,我们可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和串通投标违法中标的现象。 四、关注招标前单位资金变动。 在招标前招标对象应缴纳保证金,有的单位与自己确认乙方早已提前订好合约,招投标只是走一个过场,这时甲乙双方就会联手围标,甚至出现参加投标的各方保证金全部由指定的一方支付,或由甲乙双方垫付,这也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的违规问题。 五、关注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