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阻碍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三(民)初字第 3069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三(民)初字第3069 号 原告胡某 原告金某 被告胡某 被告顾某 被告胡某 被告严某(详见上)。 被告严某 原告胡某、吴某、胡某、金某与被告胡某、顾某、胡某、严某、严某排除阻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吴某以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严某的法定代理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吴某、胡某、金某诉称:原告于 2024 年购买了上海市普陀区某路 99 弄 67 号 302 室房屋,2024 年 11 月,原告将该房屋借给被告居住。2024年 4 月,原告向被告提出收回房屋,被告拒绝,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占用房屋,且未支付租金。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迁出上海市普陀区某路 99 弄 67 号 302 室;2、被告支付2024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1 月租金人民币 96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并非房屋租赁关系。2024 年 12 月中旬,被告要改善居住条件而欲买房,原告胡某称要出售系争房屋,并称已经在中介公司挂牌。当时胡某欠胡某钱款已有 4 年未归还,被告想以此了结这笔债务,就购买了系争房屋。2024 年 6 月 11 日,胡某将债权作为定金与胡某了结了债权债务关系,胡某尚欠胡某房款 8 万元,因动迁艰难,该款至今未到位。至 2024 年 9月中旬,被告胡某以抵债、支付钱款、为胡某归还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向原告支付了 33.5 万元房款,代还公积金贷款 4.2 万元。2024 年 11 月,被告备足房款后要求原告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胡某要求先给钱,5 年之后办理过户。胡某认为有风险,此事未继续进行,但被告自 2024 年 12 月起在系争房屋居住至今。被告认为,被告居住的是自己购买的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顾某辩称:除胡某的上述答辩意见外,另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所以在系争房屋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支付,考虑到胡某与胡某之间的兄弟关系,被告将原告原欠的物业管理费也予以结清。上述事实可印证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严某、严某辩称:原、被告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