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决定 本机关于 20xx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 号;20xx 年12 月 26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 号;20xx 年 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 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 2 种超过保质期食品 2 包; 2、罚款 20xx
00 元的行政处罚
20xx 年 3 月 26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 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 号
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xx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 年 3 月 26 日撤销行政决定 2 刘春生: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xx 年 03 月 18 日 01 时 05 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 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x0 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