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款”问题
时事评论背景: 如果有古人穿越到当代,看到“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款,一定气得吹胡子瞪眼,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如果他上网,看到购物网站还有 50 元一次“代看望父母”,就吹不动也瞪不动了——因为一定气死了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款”问题
中国古代主流文化传统,以孝治国,百善孝为先
要做官、要出人头地,或者即便已做官、已发达,不孝顺父母是难以想象的
父母去世,往往要丁忧三年
苏轼进士及第,母亲过世,二话不说回家,下次再考;明明是皇帝特批不让回去丁忧,张居正还是遭朝野一致攻讦
孔子难得讥讽弟子,就因为宰我不想守三年丧礼
孔子说,人生出来三年才离开父母怀抱,守丧三年理所应当,宰我这家伙父母难道没抱过他三年吗
时代终于进步了
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改变着旧有价值观念,如今据说“小时代”了
不过,娘生爹养的事实大概还是没有变
孝,却“沦落”到要用法律规定
法律,我觉得天性长于“禁止”,而拙于“提倡”
法律规定“不能做什么”,往往比“应该做什么”有力、有效得多
不能做,往往是社会共识,不能杀人、不能偷盗,说来义正词严;应该做,是无限可能、是进步敞口,法律无法、也不必一一列举
法律天性又是固化的,因为它要刚性、明确、可理解、可执行,又因此容易陷入僵化:比如常回家看看,用“双规”(规定时段、规定看望次数)来要求儿女看望父母,必然把这种原本充满温情的自发行为变成可笑的程序——没有情感的看望,真的比不看望强么
即便有了这样的法律,你法律来、我法律往;你刚性要价、我刚性还钱,“不肖子孙”自然会,也已经提出还要别的“法律”来让这条法律足以实施:放假、给钱等等
总之,最好法律能让其万事俱备,只欠一看
然而,看望(孝顺)父母真的是要法律来创造条件的么
《晋书》中有这么个故事,王裒母亲怕打雷,母亲过世,每逢打雷,王裒都要到墓边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