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 X 论 文题 目: 专 业 学 号 学 生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论 文 完 成 日 期 20XX 年 XX 月 无机动车驾驶证工伤认定问题透析论文一、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工伤认定的历史沿革1951 年 2 月 26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964 年 4 月 1 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发布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
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
1996 年 8月原劳动部发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2月 14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 150 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 月 1 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