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经济秩序,防止滥用格式合同条款牟取不正当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人)使用预先拟定的合同文本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在处理有关格式合同的争议时,应当优先适用经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修改后的个别协商条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订立或履行的格式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格式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相关事项应当遵守公平、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五条 在格式合同条款可以作出两种以上的解释时,以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为准。 第二章 格式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格式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但运输、邮政电报和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奖券、彩票等特别合同形式可除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传真、计算机互联网络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采纳简单凭证(如车票、电子购物卡等)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格式合同关系,在凭证未包括格式合同的全部条款时,使用人应当在凭证外附送包括该全部条款的说明文件,在附送说明文件有困难时,使用人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使用人责任的条款,应相对人的要求,使用人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予以说明。 第七条 采纳书面形式订立的格式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 (二)标的的种类;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者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 (七)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 (八)须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的格式合同就数量、质量、价款等主要条款规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标准确定。 第九条 格式合同自当事人签订之日起成立,但依法需要审批者除外。 第十条 使用人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传媒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服务承诺为相对人设定的义务,未经相对人书面同意的不得成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 使用人违反服务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人在格式合同外对提供的产品、服务所作的书面介绍或说明,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广告、宣传资料除外。 第十二条 使用人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相对人订立格式合同。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