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贷款保证合同 4 篇贷款保证合同 篇 1 编号: 年字号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_____________ (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传真: (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签署的下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编号为 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合同》/□ 其它贷款合同: 。 第二条 主债务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提供: □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债权人收到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在该日之前已发生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 □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均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责任 假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六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