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的约定返还租金构成违约 (2024)洛民终字第 427 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洛民终字第 42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天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东南天力商厦 13 楼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真,女,汉族,1967 年 5 月 19 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码依区工人小区十八栋楼房十一号。 委托代理人:王元福,男,汉族,1941 年 5 月 15 日出生,现住吉利区康乐小区 1 号楼 302 室。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天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红真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4)西民初字第 9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天力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顺星、被上诉人王红真的委托代理人王元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24 年 1 月 31 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 2024 年9 月 12 日签订了变更之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房屋为天力商厦 01 幢 01单元二层 0232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住,建筑面积为 23.47 平方米,共计205902 元。2024 年 5 月 12 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返租协议书,该协议书上面明确约定了合作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委托方为委托方所拥有之物业作固定回报,按该物业总房款计算年回报率,逐年递增。第一、二年根据 8%计算;第三、四年根据 8.5%计算;第五、六年根据 9%计算;第七、八年根据 9.5 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返租款后便不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返租款,被告未支付,引起本案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 36548 元(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违约金 32532 元(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根据日万分之一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原、被告应严格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店面,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的约定给原告返还租金,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