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必没有劳动关系 (2024)蚌民一终字第 262 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蚌民一终字第 262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津广阔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广阔酒店),住所地:本市淮河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严广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凤,女,1982 年 3 月 8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张公山三村 313 栋 1 单元 14 号。 原审被告王蕾,女,1980 年 3 月 6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淮河路两站小区 6 号楼 16 号。 上诉人津广阔酒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4)蚌山民一初字第 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津广阔酒店委托代理人张慧燕、被上诉人龙凤、原审被告王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王蕾于 2001 年 3 月、龙凤于 2024 年 6 月进入原告处工作,原告分别收取两被告违约保证金各 500 元,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王蕾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龙凤于同年 8 月 31 日均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第二天便都没有再上班,因而也未领取 8 月份的工资各 450 元。由于两被告突然辞职,使原告不能及时招收服务员,使原告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致客人提前退房,受到一定经济损失。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王蕾在原告处工作已达 3 年多,被告龙凤在原告处工作也已 1 年多,与原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两被告已付出的劳动,原告理应支付其酬劳。原告收取被告违约保证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由于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期限,也未按规定为两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两被告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两被告突然辞职,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责任在原告,故对原告因被告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负责,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在庭审后,被告王蕾与原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依法撤回对被告王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支付龙凤 2024 年 8 月份工资 450 元,退还龙凤交纳的违约保证金 500 元,合计 95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 50 元,其他诉讼费用 300 元,合计人民币 350 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津广阔酒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