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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浦民一初字第5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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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5936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5936 号 原告赵 XX 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萃,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 XX 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礼峰,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戴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思源,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 XX 与被告赵 XX、上海 XX 工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 XX公司)及被告中国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 XXX 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赵 XX 申请撤回对被告赵 XX 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 XX 的委托代理人李萃,被告 XX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礼峰,被告 XXX 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思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 XX 诉称,2024 年 8 月 8 日 8 时 30 分许,赵 XX 驾驶属被告 XX 公司所有的沪 HQXXX 轻型厢式货车在浦东新区沪南公路南汇殡仪馆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原告赵 XX 发生碰撞,致原告赵 XX 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 XX 与原告赵 XX 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沪 HQXXX 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 XXX 保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起诉主张其损失为交通费人民币 500 元、误工费 10,555 元、医疗费 31,550.83 元、后续治疗费 7,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40 元、残疾赔偿金 95,514 元、营养费 3,000 元、护理费 4,2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律师代理费 3,000 元、衣物损失费 500 元、鉴定费 1,800 元。上述损失要求先由被告 XXX 保险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 XX 公司承担 60%份额的赔偿责任,同意在最后的赔款中扣除被告 XX 公司曾支付原告的现金 20,000 元。 被告 XX 公司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认可驾驶员赵 XX 系在履行被告 XX 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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