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5936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5936 号 原告赵 XX 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萃,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 XX 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礼峰,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戴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思源,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 XX 与被告赵 XX、上海 XX 工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 XX公司)及被告中国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 XXX 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赵 XX 申请撤回对被告赵 XX 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 XX 的委托代理人李萃,被告 XX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礼峰,被告 XXX 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思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 XX 诉称,2024 年 8 月 8 日 8 时 30 分许,赵 XX 驾驶属被告 XX 公司所有的沪 HQXXX 轻型厢式货车在浦东新区沪南公路南汇殡仪馆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原告赵 XX 发生碰撞,致原告赵 XX 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赵 XX 与原告赵 XX 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沪 HQXXX 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 XXX 保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现原告起诉主张其损失为交通费人民币 500 元、误工费 10,555 元、医疗费 31,550
83 元、后续治疗费 7,000 元、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