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37169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37169 号 原告周 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 xx(系原告丈夫),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
委托代理人沈 xx(系原告朋友),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 xx,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周 xx,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中国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700 号
负责人张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 xx 诉被告周 xx、周 xx、中国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张 xx、沈 xx,被告周 xx、周 xx,被告中国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 xx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 xx 诉称,2024 年 4 月 23 日 14 时 45 分,被告周 xx 驾驶被告周 xx 所有的牌号为沪 EQ8xx 的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近峨山路灯具城出口处,撞到原告周 xx,致使原告受伤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周 xx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原告因伤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 6 个月、营养 2 个月、护理 3个月
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 xx 币 51,637
75 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自付10,996
51 元、被告垫付 40,641
24 元)、住院特别护理费 1,118 元(原告自付258 元、被告垫付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