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一(民)初字第 871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一(民)初字第871 号 原告董某 被告洪某 被告漳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董某与被告洪某、漳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大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凌云、金佳,被告洪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福杰,被告中华联合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锡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2024 年 2 月24 日,经双方当事人合意,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 1 个月,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董某诉称,2024 年 6 月 14 日 14 时 15 分,在本市中山北路、武宁路口,原告骑行自行车上班途中遇绿灯正常直行时,与正在右转弯的被告洪某驾驶的属被告某公司的小型轿车(闽 EF7997)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洪某赔偿住院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502
73 元、医药费 45,917
73 元,住院用品费 67
50 元,营养费 2,400 元,护理费 2,400 元,医院护工费 640 元,出租费319 元,鉴定费 1,500 元,误工费 36,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88,200 元
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故被告中华联合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要求被告洪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某公司系肇事车辆所有人,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