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租赁合同四篇机器租赁合同 篇 1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出租方) 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甲方租用乙方塔式起重机两台,用海南三风友制药 GMP 异地改造工程施工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的则,就本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一条 塔式起重机基本情况 型号 QTZ80、TC5610,生产厂家:长沙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厂时间: 年,安装高度按施工场地高度约 40m,臂长57
5 米,臂端起重量 1 吨,独立高度 37
第二条 租期 1、起租日:从塔式起重机安装调试完毕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或应甲方要求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2、停租日:甲方前 7 天书面通知乙方停机时间作为停租日
3、租期暂定为 4 个月,不足 4 个月按 4 个月收取租金;超过 4 个月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月租金按第三条第 1 点约定)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使用天数乘以月租金的 1/30),春节停工期间不收取租金,停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租期结束日起计,15 天后假如因甲方工程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拆机的,拖延期间租期照计;如塔吊无障碍物能正常拆机,乙方在接到甲方停机书面通知后须 7 天内将塔吊拆除运走
若不拆,则每超一天,罚款 1000 元/天
第三条 租金及进退场费 1、月租金:19000 元/月(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注:月租金包含塔机使用消费、司机工资及相关保险费、维修保养费、装拆运营和加班补助费用等
2、进退场费:一次性¥15000 元整/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台)
根据正常塔吊装拆工艺,在路通和场地平整的条件下,乙方负责汽车吊拆的费用
注:进退场费包含了运输、进场、安装、验收、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