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 包销香港包销商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上海
丰银行有限公司包销本售股章程仅就香港公开发售而刊发
香港公开发售由香港包销商有条件全数包销
国际配售则预期由国际买家全数包销
倘若因任何理由本集团与全球协调人(代表包销商) 未能协议发售价,则不会进行发售
发 售 包 括 香 港 公 开 发 售 与 国 际 配 售 , 分 别 初 步 发 售 及 配 售42,016,000 股香港发售股份及 378,144,500 股国际配售股份,惟香港公开发售与国际配售的股份数目均可能根据「发售安排」一节所述基准而重新分配,而国际配售的股份数目更可能因超额配股权而重新分配
发售及销售发售股份之限制本集团仅根据本售股章程及有关申请表格所载资料及所发表声明,按本售股章程及申请表格所载条款及条件而发售香港发售股份
本集团并无授权任何人士提供或作出并非载于本售股章程的数据或声明,因此不应将非本售股章程所载的任何数据或声明视为已获本集团、全球协调人、包销商、彼等各自的董事或任何其它参与发售的人士授权而加以信赖
本集团并无办理任何手续,以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公开发售发售股份或派发本售股章程
因此,在任何不准发售或提出认购邀请的其它司法权区,或向任何人士发售或提出认购邀请即属违法的情况下,本售股章程不得用作、亦不可视为发售之建议或邀请
本售股章程并无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因此不得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国民、居民或任何在美国境内成立或组织的团体或其它实体(合称「美国人士」)或以美国人士为收益人而交付本售股章程
发售股份并无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因此除根据美国证券法的登记规定获得豁免的若干交易外,不得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人士或以美国人士为收益人而发售或出售发售股份
国际买家建议依据美国证券法 S 规例及根据相关法例,以离岸交易方式在美国境外配售发售股份
若干国际买家建议依据美国证券法第 144A 条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