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设备租赁合同(4 篇)检测设备租赁合同 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编号名称、品牌型号、售价、租金等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检测设备的租赁期限始于 年 月 日,甲方从当日起交付设备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押金
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结束租赁归还所租设备给甲方
如遇特别情况或合同到期,乙方应提前伍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在不超过规定时间的 24 小时内归还设备,若未按时返回设备/部件,则按天收取租金,直到收回
2、甲方有权利在上述租期内召回设备,最多不超过三次,合计不超过 30 天,甲方在召回检测设备的同时,需把押金退还乙方,机器下次移交已方时再收取上述押金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 首次租赁时,乙方在获得租赁设备时应向甲方交纳双方确认的租赁押金,押金为 万元整
在乙方返回租赁设备时,甲方应在 24 小时内退还乙方押金
2、 甲乙双方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结算租赁费用,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租金为 仟元整,若续租需提前伍个工作日签订合同,按月收取租金,月末预付下月的租金
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 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日起,双方应对设备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设备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 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设备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租赁担保条件: 1、 押金可以现金和支票的形式支付,支票必须到帐后才能领取设备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履行义务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