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本 一般我们所熟悉的案件就民事和刑事案件,因为商事案件是包括在名是案件中的。但是和刑事案件不同的是,民事案件几乎所有的都是自己上诉的,并不是向刑事案件那样大多数的案件都是有检察院提起的公诉。那么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本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民事诉讼答辩状及其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余某生,男,生于 1976 年 3 月 3 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答辩人:余某芳,女,生于 1979 年 3 月 4 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北 h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某,湖北 h 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余某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答辩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答辩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答辩人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辩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显然,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 第二、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假如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异议,应该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答辩人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原告的父亲死亡之时,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两个家庭成员即答辩人父母继续承包,并猎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没有获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答辩人与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该地,对本家庭户的承包土地存在实际使用、收益,并在 2024 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了本家庭户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人。这一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