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难一般要求 (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 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 安全疏散的要求。 安全出口,系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 域的出口。 (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 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 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使用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埋深不大 于 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 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 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且常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 除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 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2 且常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 置 1 个疏散门。 (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纳耐火 极限不低于 2. OO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理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